远安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远安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
学生纪律处分暂行规定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树立正气,建立良好的学风、校风,根据《远安县职业教育中心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有违犯考勤规定者(以一学期计算)。
⑴、擅自离校(未旷课)达两次者给予口头警告;翻窗越墙外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⑵、有旷课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⑶、连续旷课三天者,给予记过处分。
⑷、连续旷课五天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⑸、一学期旷课累积1周(7天)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⑹、连续旷课一周或一学期旷课累计二周者,作退学处理。
⑺、请假外出不按时返校者,给予口头警告及以上处分。
⑻、周末未履行请假手续而不按时返校者,出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两次以上(含两次)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作劝其退学处理。
2、有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者。
不接受老师教育,故意扰乱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3、有严重影响寝室管理秩序者。
多次违犯寝室纪律,扰乱寝室秩序,拒不接受寝室管理员、班主任教育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考试舞弊者(教务科认定,学生科核准)。
⑴、有舞弊行为者,(交换试卷、带考试资料等),给予警告处分;
⑵、在不同的大型考试中先后出现两次舞弊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⑶、在不同的大型考试中先后有两次以上舞弊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以上处分。
⑷、同一次大型考试中出现的考试舞弊分批次实行处分依次升级制度。
4、放松思想改造,追求低级趣味,有传播、抄看淫秽书刊,观看淫秽录相,散布下流语言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5、在校期间吸烟、喝酒者。
⑴、在校期间发现一次吸烟、喝酒行为者;或虽未吸烟、喝酒,但有携带、藏匿烟、酒、打火机行为者给予口头警告。
⑵、在校期间出现两次以上吸烟、喝酒行为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影响极坏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
⑹、有怂恿他人吸烟、喝酒行为者,视其情况应加重一级处分。
6、有赌博行为者。
⑴、发现一次赌博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⑵、发现两次赌博行为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⑶、发现三次赌博行为,或虽只有两次赌博行为但是赌博活动召集、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7、在校内外打架斗殴者。
⑴、在校内外有打架斗殴或指使他人殴打同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
⑵、持器械(棍棒、石块等)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携刀具威胁他人者给予记大过处分;用刀具、器械伤害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8、有谈恋爱行为者。
⑴、确认其有谈恋爱行为不听劝阻者,给予记过处分。
⑵、男女同学有谈恋爱行为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者给予劝其退学处分。
9、擅自使用和更改供电设施或在教室、寝室内做饭取暖、烧水者。
⑴、有上述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及其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⑵、有多次上述行为者、或虽只有一次上述行为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0、擅自在校内及学校周围生火者。
⑴、有上述行为者,视其情节及其认错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处分。
⑵、不仅有上述行为,且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1、私自下河游泳者。
⑴、有一次私自下河游泳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⑵、有两次或虽只有一次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2、故意损害学校公物者(教育、教学、实验、生活设施、设备;图书资料;花草树木)除按规定赔偿以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⑴、故意损害学校公物者,在认错态度诚恳,积极赔偿的前提下,给予记过处分。
⑵、故意损害学校公物价值达一佰元及以上者,在认错态度诚恳,积极赔偿的前提下,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3、有偷窃行为者
⑴、有一次偷窃行为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⑵、有两次偷窃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⑶、有两次以上偷窃行为或使用撬门扭锁等手段偷窃公私财物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4、在校内外有诈骗、勒索(擂肥)行为者 。
⑴、在校内外有诈骗、勒索行为者一经发现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⑵、在校内外有两次诈骗勒索行为或虽只有一次诈骗勒索行为而价值超过一佰元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处分。
⑶、在校内外因诈骗、勒索行为被公安机关抓获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15、隐瞒事实真象,包庇犯错误的同学者。
⑴、有一次包庇犯错误同学行为者,给予警告处分。
⑵、有两次包庇犯错误同学行为者,给予记过处分。
16、在校内外有打击报复学生干部(班干部、团干部、学生会干部)行为者
⑴、阻挠学生干部正常履行其职责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警告、记过处分。
⑵、有威胁、辱骂学生干部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
⑶、有殴打、或指使他人殴打学生干部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大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处分。
17、有侵犯教职工人身权利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8、已受处分仍严重违纪者。
⑴、已受记过处分再次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者,按前十五条规定应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
⑵、已受记过处分,仍犯严重错误,按前十五条规定应给予留校察 看处分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⑶、已受留校察看处分,再次出现严重违纪行为,按前十五条规定应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9、受处分学生撤消处分后再次出现严重违纪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0、警告以上处分(含警告)应在处分宣布前由班主任将详细情况及时通知其家长;记大过以上处分(含记大过)应通知家长到校共同对学生进行教育。
本暂行规定未尽事宜参照《湖北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宜昌市职业中专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二00九年九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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